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保障师生员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关涉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与学校改革发展、行政管理、教育教学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原则上都应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五条 学校应及时、准确地公开学校信息。若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及学校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校园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学校依法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概况,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人事管理制度或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的管理制度;
(十二)图书馆、后勤保障处、一卡通管理中心等服务机构明码标价情况,包括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收费办法等;
(十三)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社会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党政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九条 学校校长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党政办公室为全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机构,负责全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各院部、部门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各院部、部门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院部、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院部、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党政办公室负责统计各院部、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并统一发布负责人姓名、职务、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党政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广播等校内媒体、校内宣传橱窗和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一条 学校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将学校主要信息和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存学校资料室供查阅,并在学校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证明文件或身份证件,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对申请单位的信息公开申请,党政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并对各院部、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于每年1月15日前公布学校上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学校设立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认为学校及各院部、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反映;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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